申请人:慢桃餐饮管理(湖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天和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5831402号“慢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97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部分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