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芬芬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14475号“山曼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305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审查,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注册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0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