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316450号“善方医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善方医仁 81316450

阅读:140062 2026-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邓敏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西子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8日对第81316450号“善方医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以及产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驳回或…

  申请人:邓敏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西子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8日对第81316450号“善方医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以及产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二、“百年医仁”是中国高端非遗膏滋第一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730465号“百年医仁”商标、第61868578号“百年醫仁”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认定构成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百年医仁”品牌明显为“应知”且“明知”,其仍然申请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百分之百控股的“长沙市菲格特尔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曾被国知局多次认定为恶意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分散主体进行商标申请”恶意进行大量商标申请注册,并且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系抄袭和摹仿他人品牌,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与湖南百年医仁国医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百年医仁”品牌官网介绍以及百度百科介绍、湖南省知名商标荣誉、市场地位证明书以及尚普咨询集团官网出具的证明书、品牌推广活动照片以及相关报道;“百年医仁”品牌所获荣誉奖项、产品宣传销售相关资料、网络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百年医仁”商标列表;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名下商标列表、转让商标列表、被抄袭品牌介绍;被申请人关联公司“长沙市菲格特尔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系被申请人基于自身已核准注册并持续使用的“膳方谷本”系列商标所开展的合法、有序的商标布局与商誉延续,具有显著的独创性与可识别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混淆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百年医仁”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不具备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求而申请的,具有正当使用目的,未违反相关规定。西子健康创始于2007年,是一家以自主品牌为核心,专注营养健康的科技型企业。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不存在抄袭摹仿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膳方谷本”品牌部分产品销售页面;西子健康集团简介;被申请人部分荣誉资质、部分品牌荣誉等。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并补充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书、关于“百年医仁”品牌获奖以及入选品行排行榜的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糖果;食品用糖蜜;高蛋白谷物条;燕麦食品;饼干;糕点;粥;谷类制品;谷粉;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姜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5年04月0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燕麦食品、粥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善方医仁”与引证商标一、二“百年医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湖南省长沙市,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其“百年医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善方医仁”对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不具有描述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以及产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主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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