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宠万豪 82931845

阅读:109538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宸智造(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对被异议人诸宸智造(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931845号“宠万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宸智造(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对被异议人诸宸智造(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931845号“宠万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宠万豪”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餐馆;酒店住宿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1951号“万豪”、第12684069号“侯爵万豪”等商标核定使用在原第42类“酒店(饭店);餐馆”、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931845号“宠万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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