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济南抖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嘉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抖购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8期《商标公告》第81190064号“抖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购”指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39346号“抖音”、第30833799号“抖友”、第35998339号“抖加”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维修信息;建筑;采石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商品和服务上的“抖音”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190064号“抖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