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众鑫商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苡炜
异议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苡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1416389号“科图亚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图亚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所属行业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亦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416389号“科图亚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