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三久智能 81418757

阅读:117777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玉强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玉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8期《商标公告》第81418757号“三久智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玉强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玉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8期《商标公告》第81418757号“三久智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久智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开门锁服务;开保险锁;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20414号“三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各种针剂;片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商品上的“999及图”、“三九”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开门锁服务”等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较弱,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所属行业差异较大,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418757号“三久智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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