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酷小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81896111号“NYA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YAD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数据处理设备;感应器(电)”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67688号、第53031514号“NADE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风力发电设备;气体分离设备”、第37类“提供维修信息;建筑”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94930号、第29367720号“NADER”、第15418000号“良信电器NADE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传感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断路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差别较大,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电开关;断路器”商品上的“NADER”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896111号“NYAD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