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岛健康海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昊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鲸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名一网(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健康海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鲸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472493号“健康海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健康海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的第78197150号“健康海洋”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因此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12636号“健康海洋”商标,在先申请的第81913346号“健康海洋”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湿巾”、第10类“血管用人造组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472493号“健康海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