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舒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友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正弘中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舒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正弘中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2759079号“逐本丝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逐本丝源”指定使用于第44类“疗养院;美容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91221号“逐本”、第73487834号“逐本清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疗养院;美容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逐本”,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保健咨询;医疗护理;疗养院;理发店服务;按摩;美容服务;动物饲养服务;园艺;配镜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759079号“逐本丝源”商标在“保健咨询;医疗护理;疗养院;理发店服务;按摩;美容服务;动物饲养服务;园艺;配镜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