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柳记拉瓦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绿滋园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柳记拉瓦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绿滋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1338952号“LEAZZ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AZZ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糕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3488号“LAVAZZA”、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99219号“LAVAZZA”、第573394号“LAVAZZ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糕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咖啡”商品上、“咖啡馆”服务上的“拉瓦萨”、“LAVAZZ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338952号“LEAZZ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