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威尔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盖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唯秘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尔乌集团对被异议人北京唯秘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第81404685号“SOURCE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URCEMAN”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2218号“SOURC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用于创作三维绘画环境(包括动画、人工智能、声音、仿真及网络)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404685号“SOURCEM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