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韦小军
委托代理人:一百分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韦小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第83221917号“牛欢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牛欢聚”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20808号“欢聚”、第35228507号“大欢聚”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广告;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221917号“牛欢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