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赋优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赋优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汉氏联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76457184号“汉氏联合 H&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氏联合 H&B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952977号“H&BLA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213989号“康丽研 H&B LA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57184号“汉氏联合 H&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