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东鼎固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德刚
异议人山东鼎固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德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126142号“厨霸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厨霸王”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工作服;凉鞋”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86708号“厨霸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工人用防护面罩;防事故用手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126142号“厨霸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