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井中集团店小二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勇
异议人安徽井中集团店小二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477817号“店小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店小乙”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8471号“店小二 DIANXIAOER及图”、第35038159号“店小二”、第7388885号“店小二及图”及第3807234号“店小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477817号“店小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