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陈西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马文财
异议人陈西茸对被异议人马文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941549号“蕉安芬JIAOANF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蕉安芬JIAOANF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890672号“安芬ANFEN”商标、第7110661号“ANFE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941549号“蕉安芬JIAOANF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