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芒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权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康联星(佛山)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芒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康联星(佛山)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8566115号“DR.M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MA”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糕点;面粉制丸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128018号“DR. AM”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咖啡;茶;糖;糖果;蜂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66115号“DR.M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