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迪尔体育用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浦县瑾度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异议人迪尔体育用品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漳浦县瑾度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1631830号“TYRFE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YRFEEL”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58319号“TY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631830号“TYRFE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