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拉卡迷游戏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丰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拉卡迷游戏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长沙丰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907946号“LOLLIPOP CHAINSAW REPO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LLIPOP CHAINSAW REPO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视频游戏程序;可下载的视频游戏软件”等。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游戏作品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游戏名称字母构成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抄袭他人游戏作品名称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07946号“LOLLIPOP CHAINSAW REPO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