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刘晓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顾佳伟
异议人刘晓东对被异议人顾佳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1774574号“ZG9.9 COFFEE HOU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G9.9 COFFEE HOUSE”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654680号“ZW9.9COFFEE SHOP”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咖啡馆;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774574号“ZG9.9 COFFEE HOUS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