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狂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狂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300082号“AOCAK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CAKS”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82708号“AOC”、在先申请的第80148420号“AOC”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AOC”,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300082号“AOCAK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