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98135号“优品优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优品优鲜 14198135

阅读:139252 2026-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春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光顺 申请人因第14198135号“优品优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620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马光顺提供的门头照片、产品标价牌、…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春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光顺

  

  申请人因第14198135号“优品优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620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马光顺提供的门头照片、产品标价牌、销售单、网络店铺产品抢购页面截图、超市购物小票和出库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2年01月03日至2025年01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广告;2.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和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从未从事复审商标注册类别上的经营活动,使得商标处于闲置状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采购单;2、日常宣传推广;3、购物小票;4、复审商标转让公告。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采购单为单方自制收货单,该采购单及签字并无被申请人信息。证据2日常宣传推广为单方自制图片,无日期及被申请人、原注册人信息。证据3购物小票为单方自制证据,根据该证据所载时间,复审商标并未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不能认定是被申请人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5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户外广告;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广告代理;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2025年4月20日,该商标由上海匡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至马光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证据1提供的采购单、销售单均为自制证据,且购货单位与被申请人无关。证据2、3分别为优品优鲜购物中心的开业截图、购物宣传小票、商品价签、产品图片,以及通过高德地图查询徐家优品优鲜购物中心的地址截图,但该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无法判断销售主体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证据4为复审商标转让公告,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198135号“优品优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优品优鲜 141981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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