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01128号“鑫方盛工品 518”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鑫方盛工品 518 49001128

阅读:59173 2026-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领先共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001128号“鑫方盛工品 518”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0019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领先共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001128号“鑫方盛工品 518”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0019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简介、宣传照片、公众号截图、抖音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2年01月13日至2025年01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搜狐媒体报道:鑫方盛518 首届工业品供应链数字化增长峰会成功举办;2、工业云采发布:鑫方盛第二届518工品节大会圆满落幕;3、中国日报中文网报道:第三届鑫方盛518工品节云开幕 助力产业互联网数字化增长;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发布:第四届518工品节启动 亚洲最大工业品智能仓在济阳投入运营;5、亿邦动力发布:鑫方盛518工品节 深入走进产业带,共建数字化供应链大会成功举办;6、申请人与山东圆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会议合作协议及对应发票;7、鑫方盛第五届518工品节 深入走进产业带,共建数字化供应链大会成功举办;8、申请人与中采物联(北京)供应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数字化论坛合作协议及对应发票;9、申请人与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4•518工品节峰会合作协议、对应发票及履行类证据;10、为举办峰会,申请人向廊坊市宸闰制品有限公司的采购发票;11、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发布:第六届工品节暨数智赋能供应链AI融合创新大会举办;12、申请人与济南恒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策划搭建协议、对应发票、履行类证据;13、一兆链采发布:第六届工品节大会指明AI与供应链深度融合趋势。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天眼查信息;2、官网;3、开展的线下活动;4、微信公众号;5、抖音号。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5、7、11至13均为媒体报道,其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宣传介绍、申请人举办或参与的展会活动及行业趋势介绍等内容,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6为会议合作协议及相应发票,该组证据不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8(数字化论坛合作协议及发票)、证据9(工品节峰会合作协议、发票及履行证明)均系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相关协议,且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内容为会议服务费用,上述证据不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10为申请人向他人采购纸制品的发票,系单向采购行为,不构成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公司简介、宣传照片、公众号截图、抖音截图等证据,同样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

  综上,在案全部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9001128号“鑫方盛工品 518”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鑫方盛工品 518 490011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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