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思绮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思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708560号“运动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运动驼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29506号“骆驼”、第7977769号“CAMEL”、第49499070号“乐驼”、第3656002号“圣驼”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图形”商标、“骆驼牌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708560号“运动驼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