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孝感市宏龙麻糖米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孝感市宏龙麻糖米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523314号“鲁婆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婆婆”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果酒;蜂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4283号“米婆婆;MI GRANDMA及图”、第21278073号“米婆婆 MIPOPO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香酒(利口酒);开胃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523314号“鲁婆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