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丹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957452号“尧一尧YAOYIY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尧一尧YAOYIY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豆类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39845号“图形”、第64920671号“雪碧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设计风格相近,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57452号“尧一尧YAOYIY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