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詹相琪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詹相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76691944号“芽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芽苒”指定使用于第1类“水净化用化学品;化学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75912号“雅苒”、第3939776号“YAR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肥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雅苒”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91944号“芽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