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普乐品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艾比昂(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善宇
异议人普乐品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善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0305151号“PRP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PLE”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04790号、第37601589号“PURPLE-BRAN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305151号“PRP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