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兴市中越泰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兴市中越泰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1912094号“荔小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荔小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508429号“荔小鲜”、第60895946号“荔小吉”、第53390242号“荔小泉LIXIAOQUA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912094号“荔小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