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关永坤
异议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关永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1191020号“快邦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邦手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无人机监控服务;家务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76972号“快手”、第61763336号“快手盒子”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第41类服务上的第14439351号、第14439348号“快手 G及图”商标,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191020号“快邦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