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思远
异议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思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0339553号“徽铺黄金 HUIPUHUANGJ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徽铺黄金 HUIPUHUANGJIN”指定使用于第14类“黄金”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28483号“老铺黄金 LAO PU GOLD及图”、第15628485号“老铺黄金及图”、第32501878号“老铺黄金 LAO P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黄金(贵重金属);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339553号“徽铺黄金 HUIPUHUANGJ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