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易奎普户外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新强
异议人易奎普户外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新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1130074号“RA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B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80832号“RAB”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裤子;针织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130074号“RAB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