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汇妆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937531号“7 FRESH LAD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7 FRESH LAD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70185号“七鲜”、第68269481号“SEVENFRESH”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人工授精用精液;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血压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37531号“7 FRESH LAD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