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黔庄供应链管理保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黔庄供应链管理保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2450209号“老庄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庄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高粱酒;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1685号“黔酒坊”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黔”,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450209号“老庄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