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隆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勒玛(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54834号“BA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7219号“巴龙 BALLON”商标、第49226937号“JOB BA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15702号“BALF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液压泵;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过滤机”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发电机”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