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97224号“神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24841号“神机堂SHENJITANG及图”商标、第36678225号“神机 IPOWER”商标、第75129432号“神机数智人”商标、第13909349号“神机工场”商标、第14763730号“神玑”商标、第75239148号“神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五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六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芯片卡;微芯片卡;芯片卡读卡器;半导体存储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操作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操作系统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芯片卡;微芯片卡;芯片卡读卡器;半导体存储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操作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操作系统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芯片卡;微芯片卡;芯片卡读卡器;半导体存储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操作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操作系统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