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杏辉药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诚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55392号“蓉忆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58506号“蓉忆记”商标、第32955282号“容忆记”商标、第32967789号“容忆记”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0537号“蓉忆”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