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斗满(长春)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舞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满斗
异议人斗满(长春)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满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79327783号“满斗便利店 MANDOUBIANLID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满斗便利店 MANDOUBIANLIDI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209369号“斗满精酿酒局”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327783号“满斗便利店 MANDOUBIANLID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