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834427号“悦见和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见和府”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为他人安排商品采购的外包服务;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公共关系”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82427号“和府捞面”、第28003561号“和府捞面 HEFU NOODLE及图”、第49928751号“和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为他人安排商品采购的外包服务;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公共关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悦见和府”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文字显著部分“和府”,使用于上述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834427号“悦见和府”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为他人安排商品采购的外包服务;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公共关系”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