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千喜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千喜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644725号“卡仕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仕伽”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262570号“卡士”、在先申请的第79998244号“卡士 CLASSY·KISS”、第77976771号“卡士”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644725号“卡仕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