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正大莊CHIA TAI FARMS 63293589

阅读:100800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韩国人参公社对被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63293589号“正大莊CHIA TAI FAR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韩国人参公社对被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63293589号“正大莊CHIA TAI FAR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大莊CHIA TAI FARM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肉;腌制蔬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23912号“正官庄”、第7074164号“正官庄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93589号“正大莊CHIA TAI FARM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正大莊CHIA TAI FARMS 632935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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