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整七鲜浓 80610465

阅读:93295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惠民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惠民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610465号“整七鲜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惠民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惠民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610465号“整七鲜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整七鲜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121186号“七鲜良品 SEVEN FRESH”、第76144077号“七鲜”、第53322371号“七鲜中食”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茶;茶饮料”、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部分“七鲜”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10465号“整七鲜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整七鲜浓 806104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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