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省和谐乐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睦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25139号“和谐乐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332781号、第209012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在“4102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4103 多媒体图书馆服务;4104 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在“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教育研究;职业再培训;辅导(培训)”6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来源识别性。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已注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教育研究;职业再培训;辅导(培训)”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企业工商信息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