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六盘水市龙马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75521号“蔡大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11176号“蔡大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营销服务、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