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熠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80880318号“MAGEL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ELI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非电动);婴儿用指套牙刷;牙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07427号“麦吉丽MAGELINE及图”、第20977738号“MAGELINE”、第22080817号“MAGELINE”、第33728411号“麦吉丽MAGELIN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肥皂”、第21类“化妆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用于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的“麦吉丽MAGELINE”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880318号“MAGELI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