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谷小颂及图 82270726

阅读:92812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成都米小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志才 异议人成都米小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志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2270726号“谷小颂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成都米小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志才

  异议人成都米小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志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2270726号“谷小颂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谷小颂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14588号“谷小酒”、第52048582号“谷小酒 GUXIAOJ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烧酒(烈酒);鸡尾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270726号“谷小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谷小颂及图 822707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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