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柒鲜猫QIXIANMAO及图 80919655

阅读:144573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鲜将科技(海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鲜将科技(海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919655号“柒鲜猫QIXIANM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鲜将科技(海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鲜将科技(海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919655号“柒鲜猫QIXIANM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柒鲜猫QIXIANM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76298号“七鲜”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78787639号“七鲜良品”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19655号“柒鲜猫QIXIANM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柒鲜猫QIXIANMAO及图 809196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