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生命力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立德创新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希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生命力种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立德创新种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8期《商标公告》第83671028号“油冠黑珍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油冠黑珍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未加工稻谷;自然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0359号“油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小麦;玉米”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稻谷;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油冠”,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671028号“油冠黑珍珠”商标在“未加工稻谷;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