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52330号“烤官达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30322号“烤官达人”商标、第17537170号“烤官大人 KAOGUANDA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